一、基本条件
(一)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资格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四)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迟申报:
1、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2、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内不能申报;
3、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三年内不能申报;
4、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五年内不能申报;
5、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合格以下等次的,从下一次合格之后再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
(二)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累计工作满3年。
(三)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四)获得学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进修班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教育教学条件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教学工作量达学校或同教研室平均工作量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
(五)通过岗前培训。
四、业绩成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校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1项。
(二)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三)参加1项以上相关专业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并产生较好的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担任学生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年以上。
五、论文论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参编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四)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前4名),且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六、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上的学术文章;著作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报纸上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刊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以及省级党报的理论版的论文(不少于2000字)。学术论文被“SCI”、“EI”、“SSCI”、“ISTP”收录的可视同国家重点期刊发表的论文(提供检索报告)。
(二)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发表在专科学校学报的文章,无论多少,只计1篇。
(三)期刊目录原则上以省教育厅《国家级、国家级重点期刊目录》为准,《安徽师范大学学报》年度优秀论文按国家级对待。
(四)凡被选送参加国家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的艺术作品,每次每件可折算为1篇国家重点期刊论文,其他被选送参加国家或省文化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汇展的艺术作品,每次每件可相应折算为1篇国家级或省级论文。每人最多折算1篇。由省文化厅主办的个人专场音乐会、个人画展可折算为1篇国家级论文。公开出版发行的个人画册和音像作品可折算为1篇省级论文。
(五)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指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